HC006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期试药报名
晚期实体瘤
HC006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研究: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药剂量递增及多队列扩展的I 期临床试验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局部复发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 4 能够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行方案要求的相关生物样本分析,其中剂量递增阶段不受该限制。 5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其中剂量递增阶段允许纳入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的患者)。 6 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分或 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8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可能对指标产生影响的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保肝护肾及抗凝药物等,其中因肿瘤疾病本身进行的预防性抗凝治疗和用于二级预防的常规剂量抗血小板聚集药物除外)。 9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药物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无生育能力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绝经至少 1年或已手术绝育)。 1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 2 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最近 4 周内脑转移病灶无进展或新发,且最近 2 周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且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长径均≤1.5cm,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 3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靶点为 CCR8 的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小分子化合物、细胞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 5 合并可能显著影响自身免疫状态的疾病或状况,如活动性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症、近期接种过活疫苗或使用过免疫抑制剂等。 6 合并严重、未控制、未恢复的急慢性疾病者,如心脑血管疾病、肺部疾病、消化道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等。 7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其他原位癌)。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5.0 等级评价≤1级(其中神经毒性恢复到 2 级及以下即可,脱发、色素沉着、疲乏以及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0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重度超敏反应者,以及对试验药物任何制剂成分过敏者。 1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