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6-35月龄健康人群Ⅲ期临床试验

浏览量:112日期:2024-02-04 22:45:48
适用症

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流感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疫苗相关型别的流感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


试验目的

评价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6-35月龄健康人群中接种后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随机、盲法、阳性对照Ⅲ期临床试验    


入选标准

1    6-35月龄健康婴幼儿;    

2    法定监护人自愿同意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法定监护人/被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遵从临床试验方案要求;    




排除标准

1 入组当天腋下体温≥37.3℃;

2 既往6个月内经实验室检测确诊的流感病毒感染者;

3 既往12个月内接种任何流感疫苗(已注册的或试验性的)或在研究期间有计划接种任何流感疫苗;

4 对研究疫苗的任何成分过敏,如鸡蛋、辅料、甲醛等;

5 既往有任何疫苗或药物严重过敏史(例如但不限于: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 6.6-23月龄:早产(妊娠第37周之前分娩)、低体重(出生时体重<2500g)婴儿,或有难产、窒息抢救、神经系统损害史;

6 6-23月龄:早产(妊娠第37周之前分娩)、低体重(出生时体重<2500g)婴儿,或有难产、窒息抢救、神经系统损害史;

7 先天畸形或发育障碍,遗传缺陷,严重营养不良等;

8 疫苗接种当天有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或处于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

9 患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HIV感染、淋巴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JRA),或其他自身免疫疾病;

10 哮喘史,过去两年内不稳定需要紧急治疗、住院、插管、口服或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

11 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有惊厥、癫痫、脑病、格林巴利综合征病史,或有精神病史或家族史;

12 患严重心血管疾病(心脏病、肺心病、肺水肿);

13 无脾,功能性无脾,以及任何情况导致的无脾或脾切除者;其他重要器官切除或部分切除者;

14 有凝血功能异常史(如凝血因子缺乏,凝血性疾病);

15 在接种前间隔14天内有减毒活疫苗接种史,7天内有其他疫苗接种史;

16 3个月内接受免疫增强或抑制剂治疗者(持续口服或滴注超过14天);

17 曾经接受过血液或血液相关制品;

18 计划在研究结束前外迁或在预定研究访视期间长时间离开本地;

19 正在或近期计划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20 研究者判断任何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情况。

21 第二剂排除标准:在第一剂接种疫苗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22 第二剂排除标准:与第一剂疫苗接种有因果关系的严重不良反应者;

23 第二剂排除标准:第一剂接种后新发现或新发生的不符合首剂入选标准或符合首剂排除标准者,由研究者判定是否继续参与研究;

24 第二剂排除标准:研究者认为的其他的排除原因。  



报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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