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局部麻醉利丙双卡因乳膏
用于下列情况的皮肤局部麻醉 - 针穿刺,例如:置入导管或采血。 - 浅层外科手术。例如:生殖器粘膜,在浅层外科手术或浸润麻醉之前;腿部溃疡清洁/清创术。
利丙双卡因乳膏在健康受试者空腹状态下的随机、开放、两序列、两周期、双交叉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体重指数在19.0~26.0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男性体重不低于50kg,女性体重不低于45kg;
3 试验前两周内筛选,经生命体征评估、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血透四项、妊娠检测(仅女性)、12导联心电图,结果无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4 女性受试者筛选前30日无性生活或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性生活,且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在筛选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5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 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试验者。
1 对利丙双卡因乳膏中任何组分或对酰胺类局部麻醉剂过敏者;过敏体质者(如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食物和花粉过敏);对医用胶带、双面胶等本试验所用辅助材料的材质过敏者;
2 双侧大腿前侧预计给药部位有胎记、疤痕、纹身、开放性伤口者,或预计给药部位面积小于10cm×10cm者;
3 患有任何皮肤疾病(如:湿疹、荨麻疹、特应性皮炎等)及研究者判定对临床试验有影响的皮肤疾病者;
4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静脉采血有困难者;
5 有“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即蚕豆病)”疾病史或家族史者;
6 既往或现患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者;
7 在筛选前5年内曾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6个月使用过毒品;
8 在筛选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5支或习惯性使用含尼古丁制品或不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停止抽烟者;
9 在筛选前6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酒精(1单位酒精≈285mL啤酒或25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00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同意停止使用任何酒精类产品者;
10 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者(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酮康唑、伊曲康唑、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
11 在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或维生素者;
12 在给药前7天内摄取过含有可诱导或抑制肝脏代谢酶的食物或饮料(如西柚等),或不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停止食用这些食物或饮料者;
13 在给药前48h内摄取了任何含有或代谢后产生咖啡因或富含黄嘌呤食物或饮料(如咖啡、茶、巧克力),或不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停止食用这些食物或饮料者;
14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如头痛、头晕)、心血管系统、肾脏(如肾功能不全)、肝脏(如肝功能不全或胆汁瘀滞)、胃肠道(如吞咽困难、胃肠道溃疡、胃肠紊乱)、呼吸系统、代谢、骨骼系统疾病或其他因素可能影响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者;
15 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16 在给药前3个月有献血史或失血≥400mL者;
17 在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者;
18 妊娠检测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9 给药前1个月内接种疫苗者;
20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安排者;
21 乳糖不耐受者(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
22 入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大于0.0mg/100mL者;
23 入住药物滥用检测阳性者;
24 受试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者;
25 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因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