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S-004在EGFR突变阳性伴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I期临床试验
拟用于EGFR突变阳性伴随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治疗。
WTS-004在EGFR突变阳性伴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研究。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剂量递增试验阶段:经过充分 EGFR-TKI 治疗后疾病进展、且至少经过含铂化疗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含铂治疗不耐受者; 剂量扩展试验阶段:经 EGFR-TKI 治疗后,颅内有疾病进展,颅外稳定或缓慢进展。 对于脑膜、脊髓膜转移患者,需脑脊液细胞学检测阳性;若脑脊液细胞学检测阴性,但 MRI 检查明确为脑膜、脊髓膜转移,经 SRC 讨论后决定。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分; 5 组织或血液样本检测确定为 L858R 或外显子 19 缺失的 EGFR 突变阳性(除T790M突变和/或已知WTS-004的耐药型突变外); 6 预计生存期≥12周; 7 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颅内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 (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血小板≥75×10^9/L; *血红蛋白≥8.5g/dL; *血清胆红素≤1.5×正常上限(ULN)或 ≤ 3 × ULN(对于伴有肝细胞癌或肝转移或 Gilbert 综合症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 或≤5×ULN(对于伴有肝转移者); * 国际标准化比值<1.3(未使用抗凝剂);国际标准化比值<3(使用抗凝剂); *血清肌酐≤1.5mg/dL 或估计肾小球滤过率>40 mL/min/1.73 m^2;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入组日期前 12 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1 过敏体质,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成分(如微晶纤维素、乳糖、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羟丙甲纤维素(E5)、硬脂酸镁)过敏; 2 接受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外科手术或尚未从之前任何有创性操作中完全恢复; 3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4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 14 天接受过细胞毒化疗药物或其他抗癌药物;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进行大范围放射治疗,或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1 周内进行有限范围放射治疗以缓解疼痛(接受超过 30%骨髓辐射,且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完成的患者除外);扩展阶段有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全脑放疗患者;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 8 天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 EGFR TKI 药物治疗; 5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接受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6 需要紧急神经外科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的脑转移和/或脑膜转移患者; 7 无法进行脑脊液采集的脑膜转移患者; 8 无法吞咽药物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胃肠道切除术后、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毒性且未恢复至 2 级以下;或证实患有临床上其他难以控制的急慢性胃肠道疾病; 9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肺间质纤维化、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疾病或放射性肺炎疾病或病史;或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具有无法控制的呼吸系统症状者; 10 患有临床上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既往 6 个月内或目前患有心力衰竭、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以及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第 III-IV 级; b.基线期存在心电图 QT/QTc 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c.基线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原发性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e.既往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等心脏外科病史; 11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疾病史,包括癫痫(药物可稳定控制的除外)、痴呆或企图自杀; 12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检测≥1×10^3IU/mL的受试者(若 HBsAg 阳性,且外周血 HBV-DNA<1×10^3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抗 HIV 抗体阳性者; 13 存在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细菌性、真菌性或病毒活动性感染;或其他严重的感染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14 患有不稳定、不受控制的活动性出血性疾病; 15 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有≥2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或需要治疗的≥2 级皮疹等皮肤异常或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除外 2 级脱发);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治疗或在接受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17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8 研究用药前 4 周内使用全身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 强的松或其当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者; 19 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曾接种过活疫苗者(灭活疫苗允许使用); 20 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126mg/dL(>7 mmol/L)); 21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存在其他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急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以及酗酒、药物滥用等可能增加研究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执行、结果分析等情况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