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关节炎、肩周炎、肌腱及腱鞘炎氟比洛芬凝胶贴膏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下列疾病及症状的镇痛、消炎:骨关节炎、肩周炎、肌腱及腱鞘炎、腱鞘周围炎、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肌肉痛、外伤所致肿胀、疼痛。
氟比洛芬凝胶贴膏在中国健康受试者外用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1 18周岁≤年龄≤65周岁的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女性受试者的比例约占总人数的1/3; 2 体重:男性受试者不应低于50.0kg,女性受试者不应低于45.0kg,身体质量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在19.0~26.0kg/m2范围内(包括边界值,以四舍五入后的值为准); 3 受试者健康状况良好,无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精神异常等慢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史或现有上述系统疾病者; 4 受试者愿意自试验筛选前2周至试验用药品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包括捐精、捐卵)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5 受试者在被告知知情同意书的全部内容后,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 有家族遗传病史者; 2 有支气管哮喘既往史(特别是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诱发哮喘发作史)者; 3 有严重皮肤病史(如:银屑病、白癜风、红斑狼疮)或已知会改变皮肤外观的疾病(如糖尿病、卟啉症等)者; 4 拟给药部位存在毛发过多、纹身、外伤、胎记、皮疹、皮炎或其它经研究者判断影响试验用药品贴敷或结果评价的情况; 5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2个月内被剥离过拟给药部位皮肤角质层者; 6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1个月内,拟给药部位使用过外用制剂或物理治疗者; 7 试验期间不能中断涉及直接热源(如加热灯、电热毯、加热垫或热水床)使用者; 8 不能或不愿意剪去给药部位的毛发者; 9 过敏体质,临床上有食物、药物、贴剂等过敏史,尤其对本试验用药品中任何成分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 10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试验期间提供的饮食和相应的规定者; 11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以及保健品类者; 12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利福平、依法韦仑、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奥美拉唑、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氟康唑、酮康唑)者; 13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使用疫苗未满1个月者(新冠腺病毒载体疫苗注射结束未满1个月,灭活及重组蛋白疫苗注射结束未满2周); 14 筛选前3个月内作为受试者参加任何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试验用药品者; 15 筛选前1年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 16 筛选前3个月内因献血或其他原因导致失血总和≥400mL者,或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有献血计划者; 17 采血困难,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者晕针、晕血者; 18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天内有剧烈运动者; 19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天内食用过葡萄柚、柚子、火龙果、芒果等影响代谢酶的水果或相关产品,或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48小时内食用过咖啡、浓茶、巧克力、可乐等任何含咖啡因或富含黄嘌呤成分的饮料或食物,或整个试验期间不能禁食上述产品者; 20 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21 筛选或入住时尿液药物筛查(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阳性者; 22 筛选前6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酒精含量为12%的葡萄酒)者;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24小时内使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或整个试验期间不能禁用任何含酒精的制品者; 23 筛选或入住时酒精呼气测试>0mg/100mL者; 24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在整个试验期间不能放弃吸烟或任何烟草制品者; 25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实验室检查、12-导联心电图、胸部正位片(根据新冠疫情情况可调整为肺CT)及试验相关各项检查、检测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26 筛选时HBsAg、HCV抗体、HIV抗体、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结果呈阳性者; 27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妊娠检测结果阳性者; 28 在试验前筛选阶段或试验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者; 29 研究者认为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者; 30 受试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试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