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WD-870 HCl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多中心、开放、单臂、II期临床试验
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NHWD-870 HCl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多中心、开放、单臂、II期临床研究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a) 受试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指南签署IRB/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署上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受试者常规医疗的部分内容)之前签署。 b) 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2 性别不限,入组时年龄≥18岁且≤75岁。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DLBCL(组织病理学确诊是根据首次给药前3年内肿瘤组织病理标本,如果超过3年需要在研究中心重新做活检确诊。如果经研究者判断活检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收集3年以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6 受试者必须是复发(最近治疗后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或难治性(最近治疗后未能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DLBCL,并且符合且须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a) 挽救化疗后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之后复发或进展的受试者; b) 对于未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则要求:第一线化疗须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后续化疗要求至少有一线化疗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对于难治患者,指疗程≥2周期未达到PR;或者疗程≥4周期未达CR;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对于复发患者,复发前近期内至少接受过二线化疗。 7 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Lugano2014评效标准定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病变在CT横断面影像中的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的最长径>1.0cm;并且FDG-PET阳性病变。 8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停用生长因子至少72小时);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 血小板计数≥80×10^9/L; 血红蛋白(HB)≥9 g/dL(患者在筛选期之前14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例(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TPP)≤1.5倍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或APTT≤2.5倍ULN(使用抗凝剂); 肝功能:总胆红≤1.5倍ULN(胆囊癌患者,肝癌或肝转移≤3倍ULN);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 9 育龄期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无法进行血清妊娠检查,可用尿液妊娠检查)。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这种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主治医生讨论。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a)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未经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的定义为无替代医学原因的前提下 12 个月无月经)。 b)高效的避孕方法是指在持续正确使用情况下避孕失败率很低(如每年低于 1%)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附录 5 所示。并非所有避孕方法均是高效的。除屏障避孕法(如男用避孕套加杀精剂)之外,女性受试者还必须单独使用激素避孕法(如避孕药),以确保不发生妊娠。 10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在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第1天至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整个研究期间同样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 进行过大面积放疗(>30%骨髓容量)者; 2 患有其他严重的合并疾病(如无法控制的感染、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和血栓栓塞性疾病等)者; 3 经颅脑MRI/CT/PET-CT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4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静息状态下,入组前4周内未服用强CYP3A4和CYP2C8诱导剂或者抑制剂者,3次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3次检查间隔时间不小于24h;QTcF=QT/(RR^0.33));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其以上心血管事件;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药物(见附录2); 5 在开始使用试验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或在6周内接受过亚硝脲类药物或丝裂霉素治疗,或在2周内接受过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或在6周内接受大手术治疗,或在2周内接受过活检手术,或在6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或在2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者; 6 经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研究医生判断适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贫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8 有药物滥用史者; 9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0 既往或当前患有影响钙-磷稳态调节的内分泌改变(例如:甲状旁腺切除术、甲状旁腺疾病、肿瘤溶解和肿瘤样钙质沉着症); 11 有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 12 酗酒者或每周饮用超过28单位的酒精(1单位=285 mL啤酒或25 mL烈酒或1玻璃杯葡萄酒)者; 13 患有不能控制的精神病者;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生育年龄的患者(包括男性受试者)有妊娠计划者; 15 治疗前4周内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者;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或HIV(+)者。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且HBV DNA≥2000 IU/ml(相当于104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HBV DNA<2000 IU/ml,根据传染性疾病控制要求,受试者应持续服用恩替卡韦至研究结束后一年);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上限; 17 需要长期接受大剂量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进行过器官移植者,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如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等;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等)。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