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TGRX-326与克唑替尼在治疗ALK阳性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
非小细胞肺癌
一项比较TGRX-326与克唑替尼在治疗ALK阳性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对照、开放的III期研究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IIIB-IV期ALK阳性且无法根治治疗(手术、放疗)的NSCLC患者(国际肺癌研究协会第八版肺癌分期); 4 筛选时可接受受试者在当地的既往检查结果 (经国家批准的Ventana D5F3免疫组化、FISH或PCR,二代高通量测序(NGS));如没有既往检测报告,需提供组织标本进行ALK基因的中心确认; 5 既往未接受过ALK 抑制剂治疗;最多接受过一线化疗方案后进展或不耐受; 6 筛选时无症状脑转移的患者仍可入选,脑转移灶未经治疗,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激素;若患者因CNS转移而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则需要患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完成全脑放射治疗或伽马刀治疗,并达到症状稳定(基线时使用固定剂量或剂量递减的皮质类固醇); 7 根据RECIST 1.1版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非淋巴结最长径≥10 mm,淋巴结最短径≥15 mm)的靶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8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0~2分; 9 足够的骨髓、肝、肾、凝血及胰腺功能): 骨髓[筛选检查前2周内未输血或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细胞因子类药物纠正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0 g/L; 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 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碱性磷酸酶(ALP)≤2.5倍ULN;有肝转移时ALT、AST或ALP≤5倍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胰腺功能: 血清总淀粉酶≤1.5倍ULN; 血清脂肪酶≤1.5倍ULN; 10 预期生存期≥3个月;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1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1 已知对TGRX-326和克唑替尼胶囊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有明确的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湿、湿疹性皮炎)、曾发生过其它严重的过敏反应; 2 除肺癌外,在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能够治愈且对目前的NSCLC的PFS和OS没有影响的癌症除外); 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4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5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大型手术。 6 脊髓压迫(因肿瘤导致),除非受试者通过治疗达到良好的疼痛控制,且首次给药前4周内神经系统功能完全恢复; 7 胃肠道功能异常,包括不能服用口服药物、需要静脉内营养、既往手术操作(包括全胃切除或胃束带手术)而影响吸收、活动性炎症性胃肠道疾病、慢性腹泻、症状性憩室病、过去6个月内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吸收不良综合征等; 8 存在活动性肺炎或具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病史,或有需干预治疗的放射性或药物性肺部疾病者,放疗后3个月且无临床症状的放射性肺炎患者可以入组; 9 心功能不全者,包括但不限于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或有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者、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症、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等病史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力衰竭分级≥2级者; 10 心电图(ECG)检查中QTc异常且有临床意义(静息状态下,ECG检查QTc>450 msec[男]或QTc>470 msec[女])或需合并使用任何已知可以延长QT间期并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首次给药前此类药物也需要停药,具体药物及停用时间要求详见附录 6); 11 经药物治疗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2 未控制的高血糖、急性发作的胆石症,具有急性胰腺炎易感特征者; 13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且预计无法耐受试验药物治疗者; 14 既往外科手术和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反应未恢复且经研究者评估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 15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2000 IU/ml者(仅在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中进行),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但HCV RNA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ULN可入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结果呈阳性者,或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者; 16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抑制剂,或治疗窗较窄的CYP3A4底物;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8 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以及未成功接受过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如果伴侣为育龄妇女,不愿或不能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 19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用药时间距离接受其他研究药物结束时间少于4周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的受试者,以较短者为准; 20 患有任何一种精神疾病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