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人神经生长因子滴眼液治疗神经营养性角膜炎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多中心、Ib 期临床试验
神经营养性角膜炎
重组人神经生长因子滴眼液治疗神经营养性角膜炎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多中心、Ib 期临床试验
1 年龄 18 岁至 75 岁(含临界值);
2 单眼诊断 NK,且分期为 2 期(持续性上皮缺损)或 3 期(角膜溃疡);
3 目标眼至少有两周的角膜上皮异常或角膜溃疡史;
4 目标眼存在角膜知觉降低的证据(Cohet-Bonnet 触觉计量化测定,上皮缺损/溃疡区≤40mm,及上皮缺损/溃疡外任一象限≤40mm);
5 目标眼最佳矫正视力≥4.0 且≤4.8(标准对数视力表 5 分法记录);
6 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均同意从筛选期开始至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自己及其伴侣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和/或药物避孕措施,近期无捐精、捐卵、生育计划;
7 同意参加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 对试验用药成分过敏或过敏体质者。
2 目标眼 Schirmer 试验在无麻醉状态下≤5mm/5min。
3 目标眼角膜溃疡深度超过角膜基质厚度 1/3,或角膜明显变薄,有角膜溶解或穿孔风险者。
4 先天性疾病引起的 NK 者。
5 研究者判断存在干扰试验药物疗效评价的其他眼部疾病(仅考虑目标眼)或全身性疾病者(如 NK 外的角膜疾病、青光眼、视网膜疾病、葡萄膜炎、视神经炎、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9%)、全身感染)。
6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眼部感染者。
7 目标眼存在眼睑闭合不全、眼睑缺损、眼睑内翻、眼睑外翻者。
8 目标眼预计在试验期间需要合并使用方案中禁止的药物和治疗。
9 入组前 3 天内目标眼使用过具有促进角膜上皮修复的人工泪液者,或入组前 7天内目标眼使用过方案规定的其他禁止用药者。
10 筛选前 2 周内目标眼使用过角膜接触镜者。
11 筛选前 3 个月内目标眼眼睑肉毒素注射者。
12 筛选前 30 天内使用过或预计试验期间需要使用抑制三叉神经的药物(如安定药、抗精神病药、抗组胺药)者。
13 筛选前 3 个月内目标眼行眼部手术者(包括角膜移植术、激光手术、屈光手术、白内障手术等),不包括羊膜移植术后羊膜消失超过 2 周者。
14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TBIL)>2.5×正常值上限;eGFR<60ml·min-1·(1.73m2)-1。
15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不包括临床治愈的子宫颈上皮癌、子宫内膜癌、鳞状上皮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者。
16 合并精神疾患而无法合作或不愿合作者。
17 法律规定的残疾患者(盲、聋、哑、智力障碍等)。
18 怀疑有酗酒、药物或毒品滥用史者。
19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育龄女性或绝经时间短于 12 个月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期做血/尿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
20 近 3 个月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