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衡力®)治疗三叉神经痛有效性、安全性临床试验
三叉神经痛
一项评估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衡力®)治疗三叉神经痛有效性、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随机、双盲、平行、安慰剂对照、多中心 II 期临床试验 1 能理解和自愿签署书面ICF; 2 年龄为18-75周岁(包含临界值)的男性和女性,能提供法定身份证明; 3 临床确诊为经典或特发性TN,一支或两支疼痛受试者(ICHD-3诊断标准); 4 筛选期内具有连续7天平均每日VAS评分≥40 mm,平均每天发作次数≥2次,筛选时疼痛持续时间≥3个月; 5 意识清晰,有疼痛感知和解决能力,可以理解并配合临床研究过程,并能够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直到完成研究; 6 曾使用过TN的一线药物治疗(卡马西平、奥卡西平);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CBP),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受试者及其配偶无妊娠计划,且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 1 有过外科手术治疗史的TN受试者:如经皮三叉神经半月节射频热凝术、Meckel囊球囊压迫术、立体定向伽马刀放射治疗和微血管减压术等;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治疗TN的药物剂量和种类发生变化者(包括卡马西平、奥卡西平、加巴喷丁、拉莫三嗪等);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注射治疗(注射硫酸镁)、理疗或中医治疗TN的受试者:如超短波、磁疗、针灸、中药等; 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型肉毒制剂治疗的患者; 5 经MRI证实为继发性TN患者; 6 患有系统性肌神经接点疾病者,如肌无力、Eaton Lambert氏综合症、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多发性硬化等; 7 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影响神经肌肉连接的药物(例如,氨基糖苷类抗菌素[如庆大霉素等]、奎宁、青霉胺)或在临床试验执行期间需要使用以上药物、胆碱脂酶拮抗剂、琥珀酰胆碱、箭毒样去极化拮抗剂、硫酸镁、喹尼丁、钙离子通道阻滞剂(高血压药物如苯磺酸氨氯地平、硝苯地平等除外)、林可霉素、多粘菌素等治疗的受试者; 8 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疼痛评估的情况,如受累皮肤区患有皮肤疾病且可能影响感觉或推荐注射点局部感染或注射点局部伴有其他皮肤疾病者; 9 出现或既往有出血病症或注射前10天内因预防或治疗原因摄入抗凝剂[例如,肝素、香豆素类、非维生素K拮抗剂、口服抗凝剂(如艾吡沙班、达比加群、依度沙班、利伐沙班),但是允许使用阿司匹林和其他血小板聚集抑制剂,如噻氯匹定、氯吡格雷、普拉格雷、阿昔单抗、依替巴肽和替罗非班]; 10 有慢性系统性疾病,由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1)患有严重心肺疾病,如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筛选时世界卫生组织(WHO)心功能分级为III~IV级,经积极治疗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筛选时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哮喘反复发作等 2)筛选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如脑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3)筛选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有抗肿瘤治疗史; 4)其他由研究者评估的重度或不稳定的医学状况(如全身性感染、肺病、肝、心血管、肾脏或胃肠道疾病等); 11 严重血液学、肝、肾功能异常,符合以下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中任意一项: 1)血液学:中性粒细胞<1.5×109/L,或血小板<90×109/L,或血红蛋白<100 g/L; 2)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TBIL)>1.5×ULN; 3)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 m2(根据简化的MDRD公式计算); 12 存在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对于TN的评价或影响自我评分,包括癫痫、反复发作的头晕、头痛、记忆及认知障碍、重度抑郁、精神分裂等精神系统疾病或头痛、偏头痛等除TN以外的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13 孕妇和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受试者; 14 已知对ABoNT-A及配方中任一成分(蔗糖、右旋糖苷和明胶)过敏者或过敏体质者; 15 筛选前使用了禁用药物者,若受试者在筛选前使用了禁用药物,则须在签署ICF前停药至少5个半衰期(具体半衰期以说明书为准),方可进行筛选,且在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该药物; 16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 17 筛选时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高于检测上限者、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且HCV核糖核酸(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法)检测阳性者,任意一种情况者; 18 角膜溃疡; 19 由研究者评估,其他不适合使用肉毒毒素治疗、可能会损害受试者安全或存在不能遵从方案完成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