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含戊酸雌二醇和地诺孕素的4相口服避孕药SH T00658ID多中心、开放、无对照III期临床试验
避孕
4相口服避孕药用于健康女性受试者的III期临床研究 1 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签日期,可以是受试者签署,如果受试者暂时没有能力签署,例如因为手部受伤,可以由独立见证人签署 2 身体健康且有避孕需求的女性受试者 3 年龄在18-50岁之间(包括18和50岁),签订知情同意书时吸烟者年龄不得超过35岁(包括35岁) 4 宫颈涂片结果正常或没有临床意义,无需进一步随访(筛查访视时必须获取宫颈涂片检查结果,或前6个月内必须有一次正常检查结果)。 不明意义非典型细胞(ASCUS)的受试者可采用人类乳头瘤病毒(HPV)检测作辅助检测。如果高危HPV病毒株阴性, ASCUS的受试者也可入组 5 未使用激素性避孕药时月经周期规律 1 妊娠期和哺乳期(分娩、流产后、或哺乳期者,在距离治疗前少于3个月) 2 体重指数 (BMI) >32kg/m2 3 对研究用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4 药物分发前出现超出入选范围之外的实验室检测数值且评估为临床相关 5 对身体系统功能有损害以及可能导致该研究药物的吸收改变、过度蓄积、代谢受损或排泄改变的任何疾病或情况(如,但不仅限于十二指肠溃疡,胃炎,胃切除术或胃部分切除手术或肾功能损害) 6 有可能影响研究进行或干扰结果分析的疾病或情况 7 任何在激素治疗过程成可能恶化的疾病或情况,下面给出这类状况或疾病的实例: 血管系统 :有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性疾病或该病史(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心肌梗塞),或脑血管意外,包括前驱症状(如,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绞痛),或任何可导致上述疾病患病危险性升高的情况,例如家族史提示存在遗传易感性。反复测量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肝脏 :存在或既往患有肝脏肿瘤(良性或恶性),存在或既往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且肝功能检测值未恢复正常,胆汁淤积相关性黄疸和/或瘙痒(除Gilbert’s合征) ,既往患有与妊娠或COC应用相关的胆汁淤积性黄疸代谢疾病,未控制的糖尿病和/或伴血管病变的糖尿病 ,严重异常脂蛋白血症 ,其它疾病,恶性肿瘤或癌前病变,未控的甲状腺疾病,慢性炎性肠病,重度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衰,溶血尿毒症综合征,镰状细胞贫血 ,卟啉病 ,既往患有高甘油三酯血症相关性胰腺炎的病史,系统性红斑狼疮,既往妊娠中出现过妊娠性类天疱疮,Sydenham舞蹈病 ,妊娠疱疹病史 ,耳硬化症相关性失聪 ,伴有局灶神经症状的偏头痛病史,癫痫,有临床意义的抑郁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8 不明原因的异常生殖道出血 9 滥用酒精、毒麻药、药物(如缓泻剂) 10 其它避孕方法:绝育,在治疗开始前少于3个注射间隔内使用长效制剂(如,长效醋酸甲羟孕酮,每月注射1次)长效药物。治疗期间禁止使用与研究无关的口服、阴道或经皮激素避孕方法,伴随或不伴随有激素释放的宫内节育器 (IUDs)以及一些埋植剂(访视1前30天内仍埋植在位)。 11 任何导致研究药物过度蓄积、代谢受损、或排泄改变或影响研究进行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药物,如:在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含有圣约翰草(贯叶连翘)的产品 ,研究开始前9天内应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28天应用抗凝药(如,肝素钠、香豆素) ,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抗癫痫药(如,乙内酰脲类衍生物 [如苯妥英] 或氨甲酰类衍生物如卡马西平和奥卡西平),其它(如,非尔氨酯、托吡酯、Keppra、唑尼沙胺) ,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催眠和镇静类药物(巴比妥类衍生物如扑米酮) ,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抗结核药(如,利福平) ,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口服抗真菌药(如,灰黄霉素、酮康唑、依曲康唑、氟康唑)(单次治疗无需洗脱期) ,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抗病毒药(局部应用除外,如利托那韦) ,治疗开始前28天内使用保泰松,治疗开始前28天内应用其它性激素药或影响卵巢功能药物(长效药和避孕药除外,参见排除标准10),治疗开始前6个月应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3月一次剂型 ,治疗开始前3个月应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1月一次剂型 12 同时参加其它临床试验。在研究入组前参加其它临床试验可能影响研究目的,研究者应慎重考虑 13 研究过程中计划进行重要的择期手术 14 与研究中心关系密切;例如研究员的近亲、相关人员(例如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或者学生) 15 任何原因不能配合研究过程的,包括以下原因:语言理解能力、精神疾病、不能到研究中心的残障